随着渤钢集团近2000亿元债转股方案的流出,有关债转股推行的多元市场声音充斥耳边。
8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出“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再次敲动了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敏感神经。
对此,业内观点认为,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并不能有效消除风险,政府推行债转股的真实目的可能仅在于降低银行系统内累计的金融风险,而不是降低全社会总体风险。通过债转股延缓企业的债务偿还周期,在时间轴上能够把资产泡沫化后,以此降低还贷成本。
当前,产能过剩和杠杆率高企是经济运行中较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实体企业具有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必要性。但预计债转股不可能大范围推广,一方面本轮债转股属于纯市场化行为,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另一方面,大范围开展债转股可能滋生一些企业以逃债、废债为目的的道德风险。
延缓还款风险 货币泡沫化冲销债务实质价值
“拨改贷、贷转债、债转股、股票上市,这是原来拯救国有企业的一个老套路,80年代就玩过的东西。债转股无非是为了延长还款风险,以时间换空间。”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对于本轮债转股表达了如是态度。
“通过债转股延缓企业的债务偿还周期,在时间轴上能够把资产泡沫化以后,把还贷成本下降。”吴晓波指出。
不过,眼下中国经济走到了实体信用风险上升、银行不良率飙升、亟需债转股延缓债务危机的节点。银监会数据显示,截止到二季度末,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14373亿元,较上季末增加452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5%。
国信证券认为,债转股并不能有效消除风险,因此政府推行债转股的真实目的可能仅在于降低银行系统内累计的金融风险,而不是降低全社会的总体风险。在全社会总体风险不变的情况下,要降低银行体系累积的金融风险,唯一的办法是在恰当的时间点把银行体系累积的金融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发散给社会,而债转股无疑给银行提供了很长一段时间来寻找这一时间点。
“在体制不转型、产业结构未完善情况下,只有用货币泡沫化冲销债的实质价值,就是不断的货币泡沫问题,这肯定不是一个良性改革的方式,其实是一个救命的方式。”吴晓波说。
对于本轮债转股的迫切性,中国信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萨日娜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重化工业向高加工度业过度阶段,因此产能过剩和杠杆率高企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较为突出的矛盾,这也是导致实体经济发展乏力、金融风险不断攀升的主要因素。因此,实体企业具有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必要性。
尽管存在债转股的现实迫切性,但是预计债转股不可能大范围推广。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研究室负责人杨驰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轮国家债转股属于政策性行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经营困难的企业债务转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这轮债转股属于纯市场化行为,债务人、债权人、其他股东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不可能大范围推开。少数企业暂时有经营性困难,通过债转股的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利息支出,改善财务结构,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创造条件,因此统一的债转股方案很难成型。
大范围开展债转股不仅无法消除全社会体系内的风险,而且可能滋生助长道德风险。萨日娜强调,大范围的债转股中势必会出现一些企业以逃债、废债为目的。
企业债转股并不普遍
从《通知》来看,这类“债权转股权”是按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的。
对于企业之间的债转股的可行性,杨驰表示,相较于银行债转股资本消耗严重,企业受到的资本约束小,且与现有的政策法律冲突小,企业之间可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
在萨日娜看来,实体债权企业可以通过“企业间债转股”调整产业结构、补充产业链上下游、参股控股债务企业,实现核心主业的重组整合、行业并购重组,提升市场竞争力。债务企业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将原来还本付息的压力转化成企业生产的动力。
但是,目前尚未出现普遍范围的企业间债转股。《通知》中鼓励的债转股是“有发展潜力”的实体企业,这就意味着首先在筛选债转股标的时就要关注该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否为产能过剩行业,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是否有不可替代性,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是否为暂时性困难。
杨驰也表示,企业债务主体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企业资金链多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对上游供应商的欠款和下游经销商的欠款,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资金流转紧张,需要盘活资金量,一般企业没有多余资金将债权资金转为股权投资。企业需要保持充裕的资金面,希望尽快回笼资金,因此,企业之间的债转股不是本轮债转股的关注焦点。
萨日娜表示,债转股会稀释债务企业的股权,真正有“有发展潜力”的实体企业会非常慎重地选择债转股,即使陷入流动性危机的企业,也会将未来经营、回购股权等细则考虑到债转股合同中。
对于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而言,即使企业有意向介入股权投资,债务企业本身的估值和定价也是一个现实难题。萨日娜表示,非上市企业的公允价值很难界定,需通过对接资本市场来定价。企业债转股后,随着盈利能力的提升,应积极创造条件公开发行上市,实现债转股与资本市场的成功对接。但是,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若债转股标准未能严格执行,盈利能力未能真正体现,导致整体估值下降,无法整体上市。
接盘者何在:银行囿于政策瓶颈 AMC具备专业优势
由于当前银行不良资产急剧膨胀,表现在负债端主要是企业偿债“压力山大”;而在当前融资结构中,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贷款。既然本轮债转股旨在转移银行体系内的风险,那么债转股的接盘方应该由谁来充当呢?
国信证券认为,由于债转股的目的是转移银行体系内的金融风险,因此债转股的主体应该是银行。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经营范围没有股权投资,明确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且债转股对资本的影响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转股后的股权资产在法定处置期内(两年以内)风险权重为400%,超过法定处置期风险权重为1250%,而一般贷款的风险权重仅100%。
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是正常类债转股,资本占用将明显增加。但如果是不良债权转股,由于转股后不良贷款减少,拨备回调能增加未分配利润,进而补充合格资本。由此观之,商业银行由于政策瓶颈和资本金消耗本身对于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有限。
“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债转股,根据上一轮的处置经验,应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主体,从事专业化债转股。”萨日娜表示,与银行相比,资产公司实施债转股具有一定的制度和专业优势。
具体而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明确资产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的法律地位,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的主要实施主体。在多年的转股企业股权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成熟、规范、高效的债转股操作流程,培养了一批具有丰富的债转股实施经验和转股后企业经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可以在新一轮的债转股中发挥这些专业优势。
而且,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不良债权转股具有一定的资本优势。新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规定,资产公司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00%,其中,因实质性重组而形成的表内资产风险权重为50%,这意味着因不良资产处置形成的股权资产,可以节约一半的资本。(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