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日前出台《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参与单位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支撑与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合作基地,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政策和措施,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打好坚实基础;用5-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指导意见》表示,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分享生态文明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增进沿线各国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分享我国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哈萨克斯坦最大的食品制造商展示商品。摄影/章轲
哈萨克斯坦最大的食品制造商展示商品。摄影/章轲
《指导意见》认为,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是服务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四部委要求,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应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保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融合,积极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相关战略、规划开展对接,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对话,丰富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促进绿色发展成果共享。
同时,推动形成多渠道、多层面生态环保立体合作模式,加强政企统筹,鼓励行业和企业采用更先进、环境更友好的标准,提高绿色竞争力,引领绿色发展。推动企业遵守国际经贸规则和所在国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高度重视当地民众生态环保诉求,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部门统筹和上下联动,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推动形成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合作的科学布局;依托重要合作机制,选择重点国别、重点领域有序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指导意见》确定了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13项主要任务,包括全面服务“五通”,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现有合作机制,发挥生态环保国际合作窗口作用。做好基础工作,优化产能布局,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推进绿色贸易发展,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加强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发展。以及加强绿色合作平台建设,提供全面支撑与服务,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企统筹,保障实施效果。发挥地方优势,加强能力建设,促进项目落地等。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按程序申请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等现有资金(基金)支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现有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形成中央投入、地方配套和社会资金集成使用的多渠道投入体系和长效机制。
同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各方资金,共同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造血输血。继续通过现有国际多双边合作机构和基金,如丝路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专项基金等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生态环保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和支撑,发挥环保国际合作的交流平台作用,将为古老的丝绸之路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为亚欧区域合作注入新的活力。”环境保护部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周国梅说。(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