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险资“举牌”、境外收购等近年来的新情况,《办法》要求,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险资运用,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等要求。
对于“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险资运用”如何落到实处,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指出,第一,要对问题险企的违规股东进行清理;第二,要严格压实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的具体责任,要有一个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就管股东大会的事情,董事会就管董事会的事情。第三强化管理层的作用,压实管理层的责任。
对于“压实管理层责任”,《办法》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释放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正在增强的信号,但其中亦有放松部分,体现了放管结合的思路。如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等,均对险企部分行为自由度有所提升。(来源:经济参考报)